一般就业政策
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申请人,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严重犯罪记录;
-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以上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 本就业政策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中国内地居民;以及
-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有关详情,可参阅以下的香港入境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