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加以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原《劳动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请参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在员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境内的其他用人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常驻代表机构有不同的人员招聘机制。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招聘员工。招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比如委托劳动部门认可的招聘中介、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等等。
常驻代表机构若需要在中国境内雇用中国公民,则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港、澳、台人员以往在内地企业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根据2022年11月生效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及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定义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员工激励制度,比如绩效奖金、员工股票期权等,以吸引优秀人才。员工工资必须以当地货币至少按月支付,发薪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当地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特殊工时制度。
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依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投资者在内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形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雇用的香港居民员工,用人单位亦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如下规定,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将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长期住房储金,即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员工缴存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在内地各省、市、自治区或有所不同。2024年天津市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缴存情况如下:
| 社会保险 | 缴存比例(企业) | 缴存比例(员工) | 天津市社保缴存基数规定 |
|---|---|---|---|
| 养老保险 | 16% | 8%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以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数为基数缴存,2024年缴费基数上限为25,065元,下限为5,013元。 工伤保险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基准费率从0.2%至1.9%划分为八类。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525元,下限为2,320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企业自行选择,最高不得超过12%。 |
| 医疗保险 | 9.5% | 2% | |
| 工伤保险 | 行业基准费率(0.2%至1.9%) | 不缴纳 | |
| 失业保险 | 0.5% | 0.5% | |
| 生育保险 | 0.5% | 不缴纳 | |
| 住房公积金 | 5-12% | 5-12% |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可拨打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8622-12333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8622-12329。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和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修订后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标准以各地规定为准。在天津,根据2021年修订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60日,男职工享受15日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