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税(费)、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等。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实际操作,可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咨询热线:8622-12366。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所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可能依据中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议予以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用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现行增值税主要税目税率表如下:
|
税目 |
税率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建筑服务、运输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基础电信服务等 |
9% |
|
邮政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等 |
6% |
|
出口货物 |
0%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针对特定的14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4种消费品,包括香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分别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均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此后,对化妆品、小汽车、卷烟等消费品多次调整相关消费税法律法规,并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自2021年6月12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具体税则情况,详情参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自2022年11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对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具体税则情况,详情参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以实际缴纳两税税额分别乘以税率。
天津市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照不同地区分别为7%,5%或 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8月12日《城建税法》正式公布,标志着城建税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城建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1985年施行的城建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详情请参见:自2019年1月1日起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优限额上调。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价格(限值:单次交易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为人民币26,000元) | 适用的税务处理 |
|---|---|
| 在限值以内 |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人民币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 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2004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国务院负责制定《进出口税则》、《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到中国的货物的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海关自2002年来已经陆续降低了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关税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为基础,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或者数量为标准,计算关税税额。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国务院根据《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关税条例》将废止。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与《关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生效实施。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相较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同时简并了税率税目,完善了印花税关于优惠待遇、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配套《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6月底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2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23号)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这些文件基于《印花税法》的规定,细化了具体情形的处理、明确了征收管理事项,解决了过往执行中一些争议问题。
详情请参见内地政府网址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契税法》,8月12日《契税法》正式公布,标志着契税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1997年起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021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将《契税法》实施后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公告执行。
详情可参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一议定书于2006年12月生效并实施。此后,双方又于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别达成中国-香港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第四议定书及第五协定书。通过该安排及其议定书,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规定的条件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向内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批后可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条件,则其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将适用法定的预提所得税率10%。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财产转让收益 | |
| 税收安排优惠税率(注释) | 5% | 7% | 7% (飞机和船舶租赁减按优惠税率5%计征) | 0% |
为简化中国-香港税收安排执行程式,经内地税务专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达成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中国-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其它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