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或逮捕

香港居民在内地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拘留或逮捕而需要寻求协助时,可联络驻京办、驻沪办、驻成都办、驻粤办、驻武汉办或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寻求协助。香港特区政府可为当事人或其家属提供以下协助:

  • 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把情况转告其在港的亲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2001年起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个案作出相互通报。有关香港和内地相互通报机制的最新安排,可参阅此连结
  • 应当事人亲友的要求,就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的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 应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 提供其他有关的谘询服务。

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当事人依法可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当事人亦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享有与当事人会见或通信、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及为当事人辩护、要求对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根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香港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诉求及对案件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特别印制了《协助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服务指南》,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提供协助的范围。

参考资料:《与被拘留、逮捕者有关的内地刑事法律、法规实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