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的勞工問題

內地勞動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原《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各類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加以規定。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8年開始實施的原《勞動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請參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員工僱傭

在員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及中國境內的其他用人單位(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常駐代表機構有不同的人員招聘機制。依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並自行招聘員工。招聘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比如委託勞動部門認可的招聘中介、在新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等等。

常駐代表機構若需要在中國境內僱用中國公民,則應通過具有涉外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進行勞務派遣。常駐代表機構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提供相應服務的合同,由勞務派遣機構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港、澳、台人員以往在內地企業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發布的《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根據2022年11月生效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及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定義務。

員工薪金與福利安排

  • 員工工時和工資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定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但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員工激勵制度,比如績效獎金、員工股票期權等,以吸引優秀人才。員工工資必須以當地貨幣至少按月支付,發薪日可以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均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對於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特殊工時制度。

    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在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投資者在內地註冊並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員工個人繳存部分形成對該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

    對於用人單位僱用的香港居民員工,用人單位亦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如下規定,並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將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1)就業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靈活就業、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2)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及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
    • 適用險種:1)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2)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在校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關於雙重繳費: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另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長期住房儲金,即住房公積金。

    企業為員工繳存社會保險費用的標準在內地各省、市、自治區或有所不同。2024年天津市各項社會保險的具體繳存情況如下:

    社會保險 繳存比例(企業) 繳存比例(員工) 天津市社保繳存基數規定
    養老保險 16% 8%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以該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數為基數繳存,2024年繳費基數上限為25,065元,下限為5,013元。 工傷保險按照行業基準費率或浮動費率繳納,基準費率從0.2%至1.9%劃分為八類。 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7,525元,下限為2,320元。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企業自行選擇,最高不得超過12%。
    醫療保險 9.5% 2%
    工傷保險 行業基準費率(0.2%至1.9%) 不繳納
    失業保險 0.5% 0.5%
    生育保險 0.5% 不繳納
    住房公積金 5-12% 5-12%

    欲了解更多詳情,可參考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或可撥打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電話:8622-12333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8622-12329。

女職工產假制度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公布和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另外,根據修訂後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標準以各地規定為準。在天津,根據2021年修訂後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按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60日,男職工享受15日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