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在內地主要適用的稅務事項

總體概況

外國投資者(包括香港投資者)到內地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可能會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附加稅(費)、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環境保護稅等。如需了解具體的稅務問題或實際操作,可致電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諮詢熱線:8622-12366。

企業所得稅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如外商投資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應就其所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對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外國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預提所得稅率可能依據中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議予以降低。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企業利潤為主要依據,但不是直接意義上的會計利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採用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023年8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12號)出台,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稅、消費稅及地方附加稅費

  • 增值稅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在流通環節繳納增值稅。 202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正式實施,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亦同步實施。

    現行增值稅主要稅目稅率表如下:

    稅目

    稅率

    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

    13%

    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等

    9%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6%

    出口貨物

    0%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以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23年8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19號),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該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消費稅

    消費稅是在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針對特定的14種消費品額外徵收的流轉環節稅費。2008年修訂並於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消費稅暫行條例》中列舉了14種消費品,包括香煙、酒及酒精、化妝品、成品油、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遊艇及高檔手錶等等。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按消費品的不同,分別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計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徵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汽車輪胎、車用含鉛汽油及酒精消費稅。

    為促進節能環保,自2015年2月1日起,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適用稅率均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此後,對化妝品、小汽車、卷煙等消費品多次調整相關消費稅法律法規,並於2019年12月3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徵求意見稿)》。

    自2021年6月12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出台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具體稅則情況,詳情參考關於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

    自2022年11月1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出台對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具體稅則情況,詳情參考《财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子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5年7月1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將超豪華小汽車征收範圍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類型(含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對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徵收消費稅。具體稅則情況,詳情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公告》

  • 地方附加稅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計算方法以實際繳納兩稅稅額分別乘以稅率。

    天津市城建稅適用稅率按照不同地區分別為7%,5%或 1%。教育費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率為2%。

    2023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標誌著城建稅從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城建稅法》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1985年施行的城建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城建稅法》規定,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額,不徵收城建稅。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稅收政策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含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擴大清單範圍。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單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時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

    詳情請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價格(限值:單次交易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為人民幣26,000元) 適用的稅務處理
    在限值以內 關稅稅率暫設為0%。 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人民幣5,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 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 關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為關稅的納稅義務人。中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的規定徵收關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布《進出口稅則》 ,並負責解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稅率。

    海關負責徵收進口到中國的貨物的應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包括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關稅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完稅價格為基礎,按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或者數量為標準,計算關稅稅額。

    2025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2026年關稅調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方案對935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同時,調整方案明確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繼續按規定實施,香港原產貨物進口內地繼續享受零關稅待遇。

    詳情請參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26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 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於2022年7月1日生效實施。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相較之前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法》總體上維持現行稅製框架不變,同時簡並了稅率稅目,完善了印花稅關於優惠待遇、徵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為配套《印花稅法》的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22年6月底發布《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22號)、《關於印花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23號)以及《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14號)。這些文件基於《印花稅法》的規定,細化了具體情形的處理、明確了徵收管理事項,解決了過往執行中一些爭議問題。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12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為了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援,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13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 契稅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契稅法》,8月12日《契稅法》正式公布,標誌著契稅從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該法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1997年起施行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根據《契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2021年8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將《契稅法》實施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公告執行。

    詳情可參考:《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 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協議待遇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中國-香港稅收安排”)及其第一議定書於2006年12月生效並實施。此後,雙方又於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別達成中國-香港稅收安排的第二議定書、第三議定書、第四議定書及第五協定書。通過該安排及其議定書,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規定的條件來源於內地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收益,可以向內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在獲批後可享受稅收安排優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稅收安排規定的條件,則其取得的來源於內地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收益,將適用法定的預提所得稅率10%。

      股息 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 財產轉讓收益
    稅收安排優惠稅率(注釋) 5% 7% 7% (飛機和船舶租賃減按優惠稅率5%計徵) 0%

    注釋:上述協定優惠稅率僅在收入的取得方滿足一定條件並有權享受稅收協議優惠待遇時方可適用。

    為簡化中國-香港稅收安排執行程式,經內地稅務專管當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協商並達成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可用作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曆年度及其後連續兩個公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關香港居民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中國-香港稅收安排待遇條件,則原適用於該公曆年度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不能用作其它情況發生變化後的香港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