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

2022年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2年10月28日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包括《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兩部份。其中,《全國目錄》羅列13類519項產業,涵蓋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信息傳輸、軟件和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開發和產品、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衞生和社會工作,以及文化、旅遊、體育和娛樂業領域;《中西部地區目錄》羅列22個省/市/自治區的投資優勢產業,涵蓋山西省43項、內蒙古自治區37項、遼寧省34項、吉林省43項、黑龍江省50項、安徽省43項、江西省40項、河南省39項、湖北省48項、湖南省46項、廣西壯族自治區50項、海南省72項、重慶市45項、四川省63項、貴州省44項、雲南省47項、西藏自治區26項、陝西省41項、甘肅省34項、青海省30項、寧夏回族自治區33項,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47項。《目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舊版目錄(即2020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目錄》全文可參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210/t20221028_1339662.html?code=&state=123

2021年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1年12月27日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羅列12類31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農、林、牧、漁業四項,採礦業一項,製造業兩項,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一項,批發和零售業一項,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四項,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兩項,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三項,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三項,教育兩項,衞生和社會工作一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七項。《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舊版清單(即2020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負面清單》全文可參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20.html

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1年12月27日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羅列11類27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農、林、牧、漁業三項,採礦業一項,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一項,批發和零售業一項,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四項,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兩項,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兩項,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三項,教育兩項,衞生和社會工作一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七項。《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舊版清單(即2020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負面清單》全文可參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19.html

2020年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0年12月27日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包括《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兩部份。其中,《全國目錄》羅列13類480項投資產業,涵蓋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信息傳輸、軟件和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衞生和社會工作,以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領域;《中西部目錄》羅列22個省/市/自治區的投資優勢產業,涵蓋山西省37項、內蒙古自治區36項、遼寧省26項、吉林省38項、黑龍江省42項、安徽省37項、江西省34項、河南省37項、湖北省34項、湖南省36項、廣西壯族自治區38項、海南省50項、重慶市34項、四川省40項、貴州省34項、雲南省29項、西藏自治區20項、陝西省37項、甘肅省24項、青海省29項、寧夏回族自治區28項,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35項。《目錄》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舊版目錄(即2019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目錄》全文可參考: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12/20201203026619.shtml

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0年6月24日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羅列12類33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農、林、牧、漁業四項,採礦業一項,製造業四項,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一項,批發和零售業一項,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四項,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兩項,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三項,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三項,教育兩項,衞生和社會工作一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七項。《負面清單》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舊版清單(即2019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負面清單》全文可參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8.html

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20年6月24日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羅列12類30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農、林、牧、漁業三項,採礦業一項,製造業兩項,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一項,批發和零售業一項,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四項,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兩項,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三項,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三項,教育兩項,衞生和社會工作一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七項。《負面清單》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舊版清單(即2019年版)亦於同日廢止。

《負面清單》全文可參考: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9.html

2019年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2019年12月3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為準。

《條例》主要內容:

  • 明確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 明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且以其在境內的投資收益在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 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並列明特殊情况下實行徵收的具體要求;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産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産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而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
  • 明確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國家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而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册等相關事項,在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
  • 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以及如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條例》的規定爲準。

《條例》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2019年3月1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法》主要內容:

  • 明確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境內投資,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 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享受相關優惠待遇;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 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 明確《外商投資法》自施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施行前依照該三部法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

《外商投資法》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