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通 告 : 政 府 已 公 布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暫 停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繼 續 處 理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或 以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 包 括 已 獲 批 准 ( 即 原 則 上 批 准 或 正 式 批 准 ) 及 仍 在 處 理 中 的 個 案 。 有 關 詳 情 及 常 見 問 題 , 請 按 此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
  • 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文件的無國籍人士
  • 台灣居民

有關詳情,可參閱以下的香港入境處網頁: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