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香港投资者参照外资的安排执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会向常驻代表机构颁发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登记证后,需与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内地与香港2019年11月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以及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计算机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经营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欲了解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scjgj.beijing.gov.cn/ztzl/qybz/tzggbz/202508/t20250828_4186293.html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依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简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欲了解《外商投资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7827.html
内地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
2017年至2024年,内地连续多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2017年的93和122项减至2024年的29和27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由2021年的31条压减至2024年的29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其中,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主要修订为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0条减至2021年的27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2024年10月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在不少香港特别具优势的服务领域例如金融、建筑及相关工程、检测和认证、电信、电影、电视、旅游等都增添了开放措施,形式包括就企业的设立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就香港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放宽资质要求;以及就香港服务输出内地市场放宽限制。大部分开放措施适用于内地全境,也有一些开放措施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欲了解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25年4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同时废止,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来自《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已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登记机关将收取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项目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此外,香港主体投资者在北京办理企业开办业务时,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微信小程序,可远程调取主体资格公证文书,自动完成信息复验,无需提供纸质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验完成后即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一站式办理企业开办。
一般情况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安排企业注册资本的注资、到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到税务、外汇、海关等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统计、财政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登记证等。自2016年10月1日起,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手续,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商务部门对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外,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上述关于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信息仅为一般性介绍,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需了解具体问题及实际操作,请向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查询,或参阅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网站(http://invest.beijing.gov.cn/)。
另外,也可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一般专业咨询机构均提供代理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手续的服务,包括协助起草公司章程、企业设立申请等文件、准备企业设立申请的相关表格和与相应的政府机关沟通等。
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予以放宽。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作出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欲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20280.htm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66/202407/content_6963173.html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其设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查询,并与主管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欲了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对于企业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