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1(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内地法律在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作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一项优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而且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电脑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另外,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所称的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内地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外准入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品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科技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0条减至2021年的27条。在2020年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在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此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准入的“基准线”。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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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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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投资人在与内地合作投资者洽谈合营╱合作合同和起草公司章程时,需留意: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投资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范本,供投资者参考,请参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地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等改革措施,提高企业设立的便利化水准。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一般情况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安排企业注册资本的注资、到沈阳市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以及到税务、外汇、海关等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载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统计、财政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登记证等。
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手续,可以参考以下沈阳市政府部门网站。
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商务部门对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外,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上述关于在沈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信息仅为一般性介绍,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需了解具体问题及实际操作,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一般专业咨询机构均提供代理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手续的服务,包括协助起草公司章程、企业设立申请等文件、准备企业设立申请的相关表格和与相应的政府机关沟通等。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投资者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外资企业的债务负责。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2024年7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予以放宽;与此同时,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欲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详情,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另外,国务院2024年7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予以规定,旨在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欲了解详情,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其设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查询,并与主管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对于企业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请参考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