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機構/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香港投資者參照外資的安排執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可從事與其母公司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或進行與業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聯絡活動,但不得從事直接性經營活動。常駐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在北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之後,會向常駐代表機構頒發登記證。常駐代表機構在領取登記證後,需與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內地與香港2019年11月簽署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並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以及從業人員人數和經營面積的限制。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餐飲、計算機服務、廣告製作、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在內的多種行業。
同時,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以經營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證記載的居所作爲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經營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經常居所與記載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所作爲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
欲了解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scjgj.beijing.gov.cn/ztzl/qybz/tzggbz/202508/t20250828_4186293.html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依據《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境外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主要是外資有限責任公司、外資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責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類。
對於《外商投資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以下簡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同時,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調整後,原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方法、剩餘財產分配方法等,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欲了解《外商投資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7827.html
內地對外商投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港澳台投資可參照或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
2017年至2024年,內地連續多年修訂《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外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分別由2017年的93和122項減至2024年的29和27項。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國範圍的外資准入限制措施由2021年的31條壓減至2024年的29條。《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同時廢止。《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其中,與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主要修訂爲刪除了「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兩個條目,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將負面清單條目由2020年的30條減至2021年的27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同時廢止。《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2024年10月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第二份修訂協議(CEPA服務貿易協議《修訂協議二》)在不少香港特別具優勢的服務領域例如金融、建築及相關工程、檢測和認證、電信、電影、電視、旅遊等都增添了開放措施,形式包括就企業的設立取消或放寬股權比例和業務範圍的限制;就香港專業人士提供服務放寬資質要求;以及就香港服務輸出內地市場放寬限制。大部分開放措施適用於內地全境,也有一些開放措施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試。CEPA服務貿易協議《修訂協議二》於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欲了解CEPA服務貿易協議《修訂協議二》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25年4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5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同時廢止,事項數量由2022年版的117項縮減至106項,事項下的全國性具體管理措施由486條縮減至469條,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條縮減至20條。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台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完整清單內容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於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企業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後,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
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人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對於來自《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申請人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現已無需辦理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領事認證,登記機關將收取所屬國有關機關的公證文書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項目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往來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
此外,香港主體投資者在北京辦理企業開辦業務時,登錄「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微信小程序,可遠程調取主體資格公證文書,自動完成信息覆驗,無需提供紙質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覆驗完成後即可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一站式辦理企業開辦。
一般情況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主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可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安排企業註冊資本的注資、到北京市公安局刻製公司印章、到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以及到稅務、外匯、海關等政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後發出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統計、財政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政登記證等。自2016年10月1日起,工商總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一步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後發出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具體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設立流程及手續,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欲從事某些特殊行業,除需取得商務部門對於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外,還需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獲得經營許可後方可申請設立公司從事該行業的運營。
上述關於在北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流程信息僅為一般性介紹,只供參考,並非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如需了解具體問題及實際操作,請向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查詢,或參閱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網站(http://invest.beijing.gov.cn/)。
另外,也可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一般專業諮詢機構均提供代理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手續的服務,包括協助起草公司章程、企業設立申請等文件、準備企業設立申請的相關表格和與相應的政府機關溝通等。
依據國務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對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予以放寬。
《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認繳作出了調整,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欲了解《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及《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20280.htm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66/202407/content_6963173.html
在實際操作中,負責審批的商務部門會對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額是否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批准其設立。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具體要求,可以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查詢,並與主管的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溝通。
若投資者需租賃經營場所,在準備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欲了解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對於企業經營場所的具體規定,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