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的勞工問題

內地勞動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各類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加以規定。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請參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員工僱傭

在員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及中國境內的其他用人單位(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常駐代表機構有不同的人員招聘機制。依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並自行招聘員工。招聘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比如委託勞動部門認可的招聘中介、在新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等。

常駐代表機構若需要在中國境內僱用中國公民,則應通過具有涉外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進行勞務派遣。常駐代表機構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提供相應服務的合同,由勞務派遣機構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港、澳、台人員以往在內地企業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發布的《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根據2011年11月生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聘從業人員,對於其僱員人數沒有限制。此外,個體工商戶應當與招用的僱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

員工薪金與福利安排

  • 員工工時和工資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定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但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員工激勵制度,比如績效獎金、員工股票期權等,以吸引優秀人才。員工工資必須以當地貨幣至少按月支付,發薪日可以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均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對於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特殊工時制度。

    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在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投資者在內地註册並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員工個人繳存部分形成對該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

    對於用人單位僱用的香港居民員工,用人單位亦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如下規定,並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將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册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特別的,對於北京地區,根據自2021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人員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在北京市居住但未就業、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1. 累計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
      • 2. 2012年9月25日超過45周歲的外國人,自符合參保條件起逐年不間斷繳費。
      • 不符合1、2條件的人員,在年滿60周歲後,應繼續繳費直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
    • 2012年9月25日至《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人員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符合第1條規定的外國人,可以一次性補繳此期間相應年度的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年限與本通知實施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 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以其首次辦理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待遇歸屬地。待遇歸屬地所在區財政承擔上述人員資金的支出責任。

    另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長期住房儲金,即住房公積金。

    企業為員工繳存社會保險費用的標準在內地各省、市、自治區或有所不同。2022年北京市各項社會保險的具體繳存情況如下:

    社會保險 繳存比例(企業) 繳存比例(員工) 北京市社保繳存基數規定
    養老保險 16% 8%
    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9.8% 2%
    工傷保險 基準費率分為
    0.2%
    0.4%
    0.7%
    0.9%
    1.1%
    1.3%
    1.6%
    1.9%
    八檔
    不繳納 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基數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繳費基數下限为6,326元。
    失業保險 0.5% 0.5%
    住房公積金 5-12% 5-12%

    欲了解北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詳情,請參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住房公積金網

女職工產假制度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公布和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另外,根據修訂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標準以各地規定為準。在北京,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按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享受生育獎勵假6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