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各類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加以規定。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021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指引》」),指導有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意願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照《指引》協商一致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開始施行,對此前多項勞動領域司法解釋進行整理匯總。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涉及轉包、分包和掛靠情形下的用工主體責任認定、混同用工情形下的勞動關係和僱主責任認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資格等多項實務疑難問題,為後續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明確了裁審口徑。
欲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欲了解《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
欲了解《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
欲了解《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在員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境內的其他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常駐代表機構有不同的人員招聘機制。依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並自行招聘員工。招聘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例如委託勞動部門認可的招聘中介、在新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等。
常駐代表機構若需要在境內僱用中國公民,則應通過具有涉外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進行勞務派遣。常駐代表機構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提供相應服務的合同,由勞務派遣機構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港、澳、台人員以往在內地企業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發布的《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欲了解《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1808/t20180828_300015.html
根據2022年11月生效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覺履行勞動用工、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欲了解《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25/content_5721592.htm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定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但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員工激勵制度,例如以績效獎金、員工股票期權等吸引優秀人才。員工工資必須以當地貨幣至少按月支付,發薪日可以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均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對於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特殊工時制度。
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在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依據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投資者在內地註冊並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員工個人繳存部分形成對該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
對於用人單位僱用的香港居民員工,用人單位亦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事宜作出以下規定,並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將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欲了解《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9_431769.html
另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長期住房儲金,即住房公積金。
欲了解《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861.htm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公布和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另外,根據修訂後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標準以各地規定為準。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在北京,根據修訂後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按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享受延長生育假6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其子女每年有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國務院於2022年3月28日發布《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設立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扣除標準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相關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此外,部分地區設立護理假。在北京,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其子女每年有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具體內容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9/t20210903_313395.html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26.htm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http://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101/t20210106_2200191.html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111/t20211126_2546760.html
《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3/28/content_5682013.htm
根據修訂後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投訴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等。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等法律法規,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要求企業採取措施避免就業歧視,包括:不得將崗位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在晉升、培訓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不得以婚育因素對女職工作出限制;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在與職工方訂立的集體合同中也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此外,企業還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欲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210/t20221030_320091.html
《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決定》」)及《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辦法》」)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的落地。新規除了逐步提升法定退休年齡、允許彈性退休以外,也逐步提高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以往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管理技術崗和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分別為55周歲和50周歲。按照《決定》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管理技術崗的女職工,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63周歲和58周歲;非管理技術崗的女職工,每兩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自2030年1月1日起,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每年提高六個月,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通過延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彈性退休辦法》」)進一步說明了《辦法》中提出的彈性提前/延遲退休實施的具體安排。
《彈性退休辦法》主要明確彈性退休的提前通知/確認時間要求、彈性延遲退休期限的調整、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彈性退休員工應達到的最低繳費年限。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可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但幅度不得超過3年,且不得早於原法定退休年齡,即女職工50、55周歲,男職工60周歲。同時,職工需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選擇彈性延遲退休,但幅度不得超過3年,且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退事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延續。當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終止,企業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若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提前終止延退並辦理退休。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欲了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及《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詳情,請參閱以下政府網站: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501/t20250101_533701.html